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函[2002]33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2-06-26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体加油站原赋予的代码(身份证号码)不再使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的扣除,应严格按照质监部门所出具的凭证中所注明的数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