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2003]158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2-12-31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 财税[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