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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期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1999-01-1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期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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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1-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8〕164号)《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应本着先试点后逐步展开的原则进行,拟试点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当地管理办法,报请省地方税务局、省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所使用的卷筒打印发票票样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纳入地税发票统一管理。

    三、生产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企业由省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税控功能由省地方税务局审定;税控计价器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试点市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要统一生产企业及型号,由当地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在省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中选择;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修理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四、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将下一季度用票量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套印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五、凡经营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领簿”,然后凭“发票购领簿”所规定的种类、数量购买发票。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应积极和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加强对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试点工作的管理,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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