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江西 发布日期 1998-02-09

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null

发布日期:1998-02-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