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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7]3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3-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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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3-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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