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8]3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1-18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