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实行代理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赣国税发[1998]32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江西 | 发布日期 | 1998-07-01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国家选择了部分钢材和汽车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进行代理试点。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系我省首家进入国家级钢材代理试点企业,公司在省内主要地市县设立了钢材代理连锁销售处。各连锁销售处由总公司统一供货、统一开票给用户,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统一核算,各连锁销售处只收取手续费。本着积极支持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开展代理经营业务,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我局研究决定,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各下属代理单位(代理连锁销售处)的代理经营业务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