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2-02-28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共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