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所字[1995]2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5-04-23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转发给你们。凡设在我区经批准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先由紧密层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