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1998]14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07-27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皖国税发[1998]52号文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