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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1998]11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8-01-1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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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1-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地下热水、矿泉水开采使用状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征收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地下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地下热水资源税的具体征税定额,按本通知所附《云南省地下热水资源税征税税额表》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开采单位和个人,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不同用途在相应的幅度内分别核定税额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矿泉水全省统一按3.00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纯净水、超纯水等。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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