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建[1997]85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6-19 |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
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7]15号文《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债务主要包括:
1.北京市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
2.北京市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二、凡是破产企业,涉及到清偿预算内基建“拨改贷”资金、基建经营性基金,必须向市财政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和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组,按规定对有关财产提出处置意见。
三、破产企业应对其财产进行彻底清理,变现还债。破产财产应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基建资金,能偿还部分,分别由建设银行和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负责收回,上交财政,破产企业变现的财产资金不足以清偿基建资金贷款本息的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办理冲销手续:
(一)清理“拨改贷”资金的破产企业,建设银行经办行针对破产企业不同情况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破产清算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财政、计委批准,由建设银行经办行据此办理冲销有关贷款本息手续。
(二)清理基建经营性基金的破产企业,按以下办法办理冲销手续:
1.涉及清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委托建设银行贷款部分,由建设银行经办行按以上办法办理冲销有关贷款本息手续;
2.涉及清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直接投资部分,由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针对破产企业不同情况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破产清算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财政、计委批准,由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据此办理冲销有关贷款本息手续。
四、非国有企业比照本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