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复字[1993]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7-19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3-07-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请示》(苏公厅[93]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发函后未接到回复证实的,不能视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