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复字[1993]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7-19 |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请示》(苏公厅[93]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发函后未接到回复证实的,不能视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