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查补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有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地税函[2012]59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2014-04-14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最近,有部分征查单位来文(电)咨询查补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以下简称“代持股”)企业所得税时,有关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企业转让代持股纳税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而未处理的,从2011年8月1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生的企业转让代持股纳税事项,应按3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而未处理的,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