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发[1997]40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1-27 |
万县市、涪陵市、默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