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流[1998]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8-06-22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