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6-10-29 |
现将国税发[199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若不能提供合理、真实、有效凭证,而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采取按广告代理费总额,依一定比率附征的方法征收,具体附征比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确定。直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广告公司,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