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1998]21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8-12-14 |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