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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农[1962]42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62-10-03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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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62-10-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财政部
    一九六二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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