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农[1962]42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62-10-03 |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财政部
一九六二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