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2000]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0-04-06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