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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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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1-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广东、海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辽宁、山东、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1999年度税前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1999〕中艺财字第474/35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5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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