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10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3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2-0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2-01-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