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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50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2-04-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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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拍卖行、典当行销售的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1995]346号)中规定的免税条 件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 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于纳税申报时将申报表第7行手工命名为“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货物”,并根据当期减税货物销售情况计算填报该行指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按“2%”的征收率对减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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