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政[1995]14号、浙国税二[1995]24号、浙地税二[1995]4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1995-05-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5-05-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对未纳入教育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仍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教委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