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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收到返还税款的财务处理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二字[1994]034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11-16

关于企业收到返还税款的财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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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1-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各项税收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国家为扶持企业发展而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各项税款,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返还的还是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返还的,企业在收到返还税款后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返还税款按规定用于经济建设的,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其中,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待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部分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2、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全部转作国家资要。

    3、按规定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4、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税款,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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