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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187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0-07-0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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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各市地劳动部门的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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