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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政发[1999]7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9-03-1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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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3-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农产品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辽地税票[2000]76号)国务院[1999]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98/99榨季起,对甘蔗收入征收10%的农业特产税。

    二、甘蔗农业特产税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种植甘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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