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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蔗渣”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12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2-03-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蔗渣”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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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3-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我区各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适用税率执行不一,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明确如下:甘蔗渣是经工业生产后产生的副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也不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因此,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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