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信公司内部退养人员退养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函[2002]36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2-07-01 |
近接新疆电信公司《关于新疆电信公司内部退养人员退养金分期支付税前扣除的请示》(新电财字[2002]116号)称:发放给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金一次性支付困难较大,需分期支付,每年按实际发放金额在当期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经研究同意新疆电信公司发放给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金不作为工资基数,按实际发放额在当期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