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油函[1991]10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3-29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1-03-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1]12号《关于对西部公司非专业性单位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除为勘探、开发、生产海洋石油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的专业公司外,其他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包括商业、贸易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都应该征收印花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