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12-09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