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02]117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8-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2-08-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