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交叉稽核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明电[1996]4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6-07-04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交叉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省1996年1月份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两表”)已用人工方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不再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各地1996年2-5月份的“两表”,地、市、州应将“两表,,数据录入计算机,并按总局通知要求,于7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数据直接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从1996年6月份起,地、市、州应将”两表“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于每月24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数据直接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请各地汇总1996年1-5月份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每份销售额达百万乖以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份数(含本地试点企业开给本地区的)以及对抵扣联的认证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2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