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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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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1-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办法》第一点第(二)项,“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本市一律统一为按“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计算。

    二、《办法》第四点规定的减免税审批问题,本市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自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三、《办法》第六点,税款的预缴,本市一律统一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计算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在4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1994年度境外所得,凡未按规定在1994年内与国内所得汇总缴纳或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须在1995年度内计算补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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