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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14﹞93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11-25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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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12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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