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银发[1994]22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7-10 |
北京市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94)财国债字第20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对国债的托管、交易及严禁卖空行为的等做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国债交易中的卖空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宏观管理,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危害,必须坚决制止。今后,凡违反规定,仍进行国债券卖空的证券经营机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库券非法交易论处,并视情节予以3个月至12个月停止国债经营业务等处罚。对触犯刑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