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1998]32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6-0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作了明确规定。但据反映,在该《通知》的执行中,企业与税务部门对设备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双方矛盾增大。为了统一认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该公司是工业企业,承接上述发电厂工程项目,其设备的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因此对该公司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19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