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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1996]248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6-12-23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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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收入额征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租赁费的同时代收的养路费、保险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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