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地税一[1997]3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1997-07-01 |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