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税所一[2001]29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1-09-17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