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商[1997]105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7-24 |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根据京财资字(1996)572号文转发财政部的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本着控制规模,严格投向,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我们对原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附:《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财政用于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商业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业周转金的使用原则商业周转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投向,择优扶持;
(二)拾遗补缺,注重改造;
(三)讲求效益,严格手续;
(四)周转使用,按期归还。
二、商业周转金使用对象和用途商业周转金使用对象是国有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商业周转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
(二)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名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提高其市场占有率;
(三)扶持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食产品的综合利用;
(四)修建和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有效益的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供销社、粮食零售网点等;
(五)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借款。
三、商业周转金申请和审批商业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指标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审批。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可向我处报送“----年商业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项目申请书”,申请当年的周转金指标(凡有逾期借款的单位,不予考虑)申请书必须说明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我处审核后下达周转金指标,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我处下达的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择项目并根据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即将颁发的财政周转金合同统一文本的要求,填写“商业周转金借款合同”报我处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审批。属于区(县)企业的借款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市属企业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我处下拨的周转金后,应保证项目借款及时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经我处审定的借款项目原则上不再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我处重新审定。
四、商业周转金借用期限和使用费商业周转金的借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商业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使用费。使用费标准规定为:
(一)还款期为半年的,月费率为借款额的5.1‰;
(二)还款期在一年以上的(包括一年),月费率为借款额的7.2‰;
(三)还款期在一年以上的、二年以内的(包括二年),月费率为借款额的8.4‰;
(四)还款期在两年以上的月费率为9.21‰。
五、商业周转金回收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在项目到期的一个月内,应将借款本金及使用费一并归还我处。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我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3‰的逾期占用费,同时一切财政优惠政策不予考虑。年度从财政预算拨款中扣回。
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在办妥还款手续后,应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报送我处,否则,视同未归还处理。
六、商业周转金的展期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应按期归还周转金,原则上对周转金不予办理展期,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个别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影响按期归还的,可以申请借款展期。
每个借款项目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期限的一半,其使用费按项目展期后的期限计收。
七、商业周转金跟踪管理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周转金日常监督管理。经批准的项目,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落实还款措施,并注意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违反合同,资金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及应交使用费。
为检查周转金借款使用和效益情况,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应与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周转金的执行情况报告我处。周转金执行报告的报送情况,将作为下年度我处分配周转金指标的依据之一。
八、其他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