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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烟专1992年第61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11-29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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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11-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查扣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卷烟是否应视为走私烟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必须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权单位特殊批准,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的可视为经营走私烟,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的规定,按无证运输或比照第十一条无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处理。

    各地在查处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识别假冒卷烟,一经发现坚决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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