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1-04-1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20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