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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地政字[1991]4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1-06-09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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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加强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国发(90)4号、江苏省两局一厅苏土综(9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南京市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税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户、联合体、队办企业等)用地,居民宅基地。

    第三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逐年收取,标准如下:

    (一)企业用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地每平方米0.2元。

    自批准之日起连续超过六个月不使用的建设用地,按上述标准的1--4倍加收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违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退还土地前,要按照正常标准的3--5倍加收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计入生产成本。

    加收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二)宅基用地

    在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属五县乡管的每平方米0.05元,郊区、县城、建制镇管辖的0.10元。超过《省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部分,八六年底以前使用的,按每平方米0.1元至0.2元标准收取;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使用的,应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退还土地。未退土地之前,按每平方米1元至2元的标准收取。

    农村中非农业户口居民经合法批准使用的宅基用地,按每平方米0.15元的标准收取。

    (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3元。

    第四条  免交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范围: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

    第五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依据,使用费每年于十二月底以前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年应缴额的1--3倍加收。

    第六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由县(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从所收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土地管理业务费,其余部分列为土地复垦整治资金。国家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县(区)镇中缴纳。留用部分采取分级管理,按比例上交和返还的管理办法,分成比例如下:

    1.从国有土地上收取的,上交省、市各10%,县(区)留60%,其余返还给乡、镇。

    2.从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单位收取的,上交省5%、市10%,县(区)留25%,60%返还给乡(镇)。

    3.从农村宅基地上收取的,县(区)留10%,返还给乡(镇)20%,其余70%给村。

    第八条  从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中提取的土地管理业务费,主要弥补土地管理部门由财政拨款的业务经费的不足,年终结余部分除待留下年初所需费用和必要的专项资金外,其余上缴财政。这部分资金免征国家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土地复垦整治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列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单独建帐、专项核算,由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遵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主要用于土地复垦、整治;宅基地收费返还村的部分,由土地、财政部门监督,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复垦整治、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每年对使用费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对收取、管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成绩显著的,应予表扬、奖励;对弄虚作假以及利用职权勒索、挪用、截留、贪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建设用地的费用,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土地管理局(1990)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县(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原收费项目中,保留审批建房用地工本费每户5元(即原来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费)土地权属变更工本费每次10元(土地权属变更范围以苏土籍(1989)84号文件中第四条为依据)。除征地管理费外不得再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城区居民私房宅基用地土地使用费按每平方米每年0.2元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收费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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