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1997-12-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null

发布日期:1997-12-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不同情况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场外非法出让、转让的;

    (二)出让、转让法人股的公司不按本办法及时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的;

    (三)从事证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四)证券商在推荐和交易中有舞弊行为的;

    (五)交易中心在出让、转让、清算和登记中有舞弊行为的。”

1997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