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清办[1997]38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1997-09-18 |
各市[地]、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经委[计经委]、地税局、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清产办联系。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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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是否征房产税和印花税对固定资产重估新增价值部分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一次性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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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财政部清产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