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函发[1997]8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7-06-24 |
现将《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市政府规定交纳的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