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实业集团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1996]20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6-11-11 |
你集团黑电实业[1996]15号《关于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同意你集团1996年度向所属成员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收取管理费,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数额,成员企业缴纳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附件:黑龙江电力实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1.哈尔滨市北方热电厂
2.齐齐哈尔市富源热电厂
3.北安市兴北热电厂
4.佳木斯市东方热电厂
5.镜泊湖蓝筹水电厂
6.鸡西华光热电厂
7.黑龙江电力科技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