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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重地税发[1996]41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1996-12-3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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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零税率项目监管制度

    1.建立零税率项目登记制度。凡税率核定为零的建设项目,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建立登记制度。严格登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批准文号、项目地址、开工时间。

    2.建立零税率审定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零税率手续时,各税率审定机关必须认真查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初设图等有关资料,同时,建设单位还必须填写《零税率项目建设单位须知》,并由建设单位盖章 后交负责零税率审定的税务机关存查,以确保零税率项目的真实性。

    3.建立零税率项目清结算制度。凡在建的零税率建设项目应与应税项目一样每年都必须进行项目的结算,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

    4.建立零税率项目税率更改反馈制度。凡经市局审定下达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用途不相吻合时,各单位应将项目的实际用途及时反馈于市局,经市局重新审定下达税率后,按新确定的税率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更改税率。

    5.建立零税率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凡核定的零税率项目,各单位应建立统一的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对零税率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当零税率项目在2年内改变了项目用途,要按实际用途重新核定税率,补征税款。

    二、关于对“三资”开发企业,中外合资项目的征收管理

    1.“三资”企业和中外企、事业单位分别出资进行联建的投资项目,应按中方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年度投资计划预征。

    2.“三资”企业出资并占投资计划,中方企事业单位出土地进行联合投资的项目,应按中方企、事业单位得房比例计算出投资额后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危房面积按新建房屋的总面积进行分摊后给予抵扣。

    三、装饰装修工程征税问题

    1,新建房屋竣工后2年内再进行装饰装修,按该房屋原确定的适用税率,就其装饰装修工程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个人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投资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出售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应分别按新、旧房屋的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3.旧房进行改造、装饰装修的工程投资适用税率为10%。

    4.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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