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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1995-12-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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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国税系统全面、如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产物。为配合税收会计改革,现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这次税收会计改革进行的户籍清理登记工作,各地要对所管企业重新认定,以避免混库、漏管库的现象,发生,为1995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顺利完成打好基础。

    二、从明年1月1日起,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印为一式三份,即:一份交由税务征收机留存;一份交税收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登记、录入核算使用;一份由企业留存。

    有关申报表印制,请各地根据需要量,按申报表格式统一印制,区局不再统一印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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